是不是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都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24-05-19 22:12

1. 是不是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都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于分支机构的视同销售问题。这里视同销售是指满足下述文件中的情形之一的,才会视同销售;否则,不视同销售处理。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是不是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都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 相关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征收增值税?

对总机构来讲,货物生产出来以后,移送到外地的分支机构进行销售,应当在货物移送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企业在帐务上可不作销售处理。于货物在销售地实现销售并按实际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后,由原所在地再作销售处理。
对分支机构来讲,接受货物后发生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属于销售,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如果分支机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纳税;如果分支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商业企业的,应按4%的征收率征税,属于工业企业的,应按6%的征税率征税

3. 总分支机构调拨货物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不能抵扣,属于销售货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收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收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总分支机构调拨货物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4. 总分支机构调拨货物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某公司下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也够一般纳税人资格,其销售货物由公司调拨,按有关规定公司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不能开发票,但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需就地缴纳增值税(若需交增值税的话)。这就形成公司向分支机构调拨货物需交增值税,但又不开发票。现在问题是分支机构所缴纳的增值税能否抵扣,若能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移送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总机构肯定应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同样,分支机构实现销售时,也应在当地纳税。但有一条,虽然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所纳增值税也不能回总机构抵扣。
  根据国税发[1994]059号文规定,即使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只要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分支机构也可申办一般纳税人。如果分支机构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没查到该公司讲的“公司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在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对象”中,也找不到一条规定说总机构不能向分支机构开具专用发票的,反而在“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里明确指出:统一核算的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时,按规定应纳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货物移送当天。所以,该公司向分支机构作货物调拨时可以也应当开具发票。这样一来,虽然该公司和分支机构均须在各自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但整体税负不会加重。

5.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移送货物增收增值税的通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移送货物增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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